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工程项目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工程项目造价管理工作,根据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工程造价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审核项目前期工作(估算)、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招标控制价、工程变更(签证)、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结算等。
第三条 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参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工程变更(签证)、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结算的管理工作等。
第四条 政府审批或备案立项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招标控制价、工程进度款及工程竣工结算须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等文件要求办理审核、审批。
审批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发改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概算由设计单位编制、经住建部门审核后报省发改部门审核,招标控制价由学校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报财政部门审核;工程进度款和工程变更(签证)由学校或学校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工程按上级结算相关规定由施工单位编制,学校负责组织初审后送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含财政部门授权主管部门评审的机构)审核。
备案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区发改部门备案;初步设计概算由设计单位编制、学校组织评审;招标控制价由学校委托第三方咨询单位编制与审核;工程进度款和工程变更(签证)由学校或学校委托第三方咨询单位审核;工程竣工结算按本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办理。
第五条 学校自主立项的工程项目,项目主办科室负责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编制,由基建工程造价科(以下简称“造价科”)审核或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核;项目主办科室负责工程进度款和变更(签证)变更审核;项目主办科室负责工程竣工结算一审、由造价科二审或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二审,审核结果报分管部领导复核,部领导核签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 送审资料要求。
(一)项目主办科室(或施工单位)原则上应当一次性完整报送送审资料。
(二)送审资料要求完整、准确、如实填写,且要求手续齐全、完备。
(三)送审材料中项目名称应与立项审批文件或合同中工程项目名称一致,且填写完整的项目名称。
(四)送审资料原则上要求原件,如为复印件,复印件上需加盖公章。
第七条 工程项目依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送审资料清单。
(一)工程概算:概算书(含电子版),概算编制说明,工程量计算书,初步设计图纸,项目主管部门对立项的相关批文,其他相关资料。
(二)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预算书(含电子版),工程量计算书,施工图纸,项目主管部门对概算(若有)的相关批文,其他相关资料。
(三)工程进度款:招投标文件和中标书(首次需要),施工合同(协议)(首次需要),工程量计算书,进度审批表,工程形象进度图片(照片)及视频(特别是隐蔽工程的记录图片及视频),其他相关资料。
(四)工程变更(签证):变更通知单、工程签证单,变更、签证涉及预算(含电子版),工程量计算书,其他相关资料。
(五)工程结算:项目立项文件,工程预(概)算批复文件,招标或其他采购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发包合同、补充协议等,工程开工报告,竣工验收资料,竣工图纸,工程结算书及其电子文档(广联达造价软件版),工程量计算书及其电子文档(广联达造价软件版及Excel版),各类变更(签证)、核定及图纸会审资料,主要材料、设备确认单,隐蔽工程验收资料,材料进场检验资料,项目重要情况或特殊情况说明,其他有关资料(说明)。
第八条 工程造价限时办结时间参考粤财基〔2020〕18号和财建〔2004〕369号规定的审查期限(不含初审结果对数时间)。项目审核期间需补充资料的,限时办结时间按最后补送资料签收日起,重新计算。
第九条 工程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一经审核批准,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投资规模。如有变更时,应按学校工程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流程办理。
第十条 工程进度款审核结果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依据,工程变更(签证)审核结果作为变更、签证的审批依据。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按合同约定(若无约定,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经项目主办科室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竣工结算资料的,项目主办科室有权联合造价科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核,审定后的造价作为竣工结算办理依据。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管理必须建立完整的审核档案,项目的审核资料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统一建档、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学校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简称“咨询单位”)承担工程造价相关业务时,应遵循以下管理原则:
(一)选择标准:咨询单位的选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等合规方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信誉良好、经验丰富的专业机构。具体选择程序与标准应遵循学校采购管理相关规定。
(二)服务要求:在委托合同中应明确咨询工作的范围、深度、时限、质量要求及双方权责。咨询单位应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业务,对其出具的咨询成果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三)监督考核:造价科或项目主办科室负责对受托咨询单位的工作过程及成果质量进行监督与考核。考核内容可包括工作效率、成果质量、配合度、职业道德等。考核结果作为咨询费用支付及未来合作的重要依据。相关的监督考核条款可在委托合同中明确。
第十四条 在工程造价管理过程中,如相关方对工程变更(签证)、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结算等审核结果存在争议,应按照以下路径循序启动,具体程序如下:
(一)一级处理:科室层面协商
启动条件:争议初次发生。
处理主体:造价科会同项目主办科室。
处理方式:以合同为主要依据,与施工单位代表进行初步沟通,核对计算依据、工程量、计价标准等,寻求基于事实的解决方案。协商过程应形成书面记录。
(二)二级处理:部门会议审议
启动条件:科室层面协商无法达成一致。
处理主体:总务后勤部领导召集造价科及项目主办科室召开专题会议,并可邀请学校审计部门、法律顾问参加。
处理方式:双方可通过咨询地方或上级投资审核中心的经验做法、明确审核意见,或将争议内容书面寻求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的调解意见。取得相关意见后,总务后勤部召开专题会议,对争议焦点进行审议,形成部门处理意见。
(三)三级处理:委托第三方评审
启动条件:争议金额较大或情况复杂,部门会议审议后仍无法解决。
处理主体:由总务后勤部提请学校批准。
处理方式:共同委托双方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或行业专家对争议部分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评审意见作为解决争议的重要参考依据。
费用承担:评审费用承担方式应在委托前协商确定,原则上可按争议责任分担。
(四)终极处理:依约仲裁或诉讼
启动条件:以上所有内部及协商途径均告失败。
处理依据:严格按照施工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执行。
处理主体:由学校法治工作部门牵头,造价科及相关业务科室提供全面资料和支持,通过仲裁或司法诉讼途径解决。
(五)争议解决的全过程,包括协商记录、会议纪要、往来函件、评审报告、最终协议等所有书面材料,均应由造价科指定专人负责整理、归档,纳入项目造价管理档案,实现全过程可追溯。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总务后勤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