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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务后勤部基本建设项目变更管理规定

发布者:  时间:2026-03-11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基建)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投资,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基建项目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约定的施工程序、工程内容、数量、质量、工期要求及标准作出的变更。

第三条 基建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图纸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内容施工,减少工程变更。

 基建项目变更必须坚持实地踏勘、监督审核、集体决定、依责办理和依法支付的原则,在保证工程的功能、质量、进度等不受影响的前提下,确保变更过程合法合规、公开公正、经济合理。

 工程变更的总额不得超过原设计概算的10%,超过10%时总务后勤部应重新组织项目的立项审批,重新立项批准后方可实施。

 规定适用于总务后勤部负责组织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修缮、拆除等基建工程项目。

第二章 工程设计变更的程序及审批

 因完善施工图而发生的设计变更、方案变更、功能变更、材料变更或其他较大变更,必须按第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工程(设计)变更应遵循工程变更应遵循先审核、后实施,量清价定、总量控制的原则实施。总务后勤部据此书面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或变更说明,并负责落实和督促变更设计单位尽快出图。设计单位提交的变更资料由总务后勤部组织实施并按设计文件发放程序发放和归档。

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权限(工程合同金额内):

(一)变更金额在3万元以内工程(设计)变更,由主办科室科长签批;

(二)变更金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5万元以内工程(设计)变更,由分管部领导签批;

(三)变更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工程(设计)变更,由总务后勤部主要负责人签批;

(四)变更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工程(设计)变须经总务后勤部党政联席会同意后方可实施

 经过批准的变更审批单、变更设计图纸以及相关资料等,应作为工程竣工资料妥善保管,作为结算依据及时提交审核。

第三章 工程变更的实施

 依照程序审批批准的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或变更说明。设计单位提交的变更资料由总务后勤部按程序通知工程监理单位(如有)或施工单位实施。

第十 工程变更中能确定总价或单价的部分根据工程施工合同的调价条款调整结算价格;依据合同不能确定单价或总价的部分,由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会同监理单位如有、施工单位明确内容及估算费用,形成会议纪要,按规定的审批程序经审批后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 总务后勤部负责对工程变更的具体落实,应会同监理单位(如有)对工程变更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 工程变更必须在相应工程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隐蔽工程的工程变更必须在下一道工序开始施工前完成。

第十 工程结算送审后,不接受补签的变更

第十 工程变更一式四份,施工单位二份、监理单位如有、建设单位各一份。变更完成后由总务后勤部妥善保管,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列入移交目录办理结算。

第六章 附

第十 所有工程变更必须严格履行相应程序,严禁越权审批、先实施后补办手续的行为。对确因紧急情况必须立即变更或处理,否则会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由工程现场代表组织项目负责人、施工班组长、监理人员现场讨论后,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向相关部门和领导汇报,获得授权后,方能组织实施,事后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补齐有关手续。

第十 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 规定由总务后勤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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