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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患病学生的休复学管理规定

发布者:  时间:2026-04-27  浏览:

一、根据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粤卫函[2018] 1376号文规定,结核病防治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生,对符合下述病情条件之一的学生病例,应当开具《诊断证明与休学建议书》。学校根据《诊断证明与休学建议书》对患肺结核的学生采取休学管理。

1、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

2、胸部X光片显示肺部病灶范围广泛和/或伴有空洞的菌阴肺结核患者;

3、具有明显的肺结核症状;

4、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建议休学的其他情况。

二、患者经过规范治疗,病情好转,根据下列条件,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生可开具复学诊断证明建议复学,并注明后续治疗管理措施和要求。学校凭复学诊断证明为学生办理复学手续并督促学生落实后续治疗管理措施。

1、菌阳肺结核患者以及重症菌阴肺结核患者(包括有空洞/大片干酪状坏死病灶/粟粒性肺结核等)经过规范治疗完成全疗程,初治、复治、耐多药患者分别达到其治愈或治疗成功的标准。

2、其他病原学阴性肺结核患者经过2个月的规范治疗后,症状减轻或消失,胸部X光片病灶明显吸收;自治疗3月末起,至少两次涂片检查均阴性且至少一次结核分枝杆菌培养检查为阴性(每次检查的间隔时间至少满1个月)。如遇特殊情况的患者,需由属结核病诊断专家组综合判定。

(注:患者复学规范治疗时间初治涂阳、重症菌阴至少6个月以上,复治至少8个月以上,初治涂阴至少4个半月以上,耐多药至少24个月以上,并且要符合以上复学病情条件。

三、非本辖区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复学诊断证明和相关资料须经学校所在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复核,如不能提交相关资料须重新检查。对未达到复学标准者,学校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应开具继续休学治疗的诊断证明,写明继续休学的依据,例如“经复核/重新检查,该患者目前痰涂片检查仍为阳性”,注明“未达到复学标准,建议继续休学”,并将核实结果告知学校及所在地的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特别说明:

异地治疗的患病学生到学校所在辖区的结核病防治机构复核《复学诊断证明》所需条件:提供患者治疗所在结核病防治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复学诊断证明》,所提供的《复学诊断证明》需清楚明确地写明患者病情已达到复学标准的具体病情条件,并加盖治疗单位公章及医生签名;必要时在学校所在辖区的结核病防治机构其他检查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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