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基建)项目管理,确保工程的质量,提高工程投资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省属公办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粤财教函〔2018〕92号)和《省属公办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风险防控要点》(粤教财〔2019〕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的意见》(粤教工委〔2012〕1号)、《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粤府〔2022〕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园规划(含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总投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装修、修缮项目。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不纳入本规定管理范围,由相关部门根据上级法律法规另行制定办法组织实施。
本规定所涉及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主要是指对上述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招标采购、合同管理、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工程结算,以及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依规对校园(校区)规划及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策划、项目立项、勘察设计、项目报建、招标采购、合同管理、工程施工、资金管理、竣工验收、质量保修、竣工结算、财务决算、档案管理等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管理,保证学校基本建设计划的完成。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yl88858cc永利官网常委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定校园规划、基本建设规划、基本建设项目立项、投资方案和重大工程变更等。
第六条 学校校园规划委员会,是学校进行校园规划管理的议事机构,具体职责按《yl88858cc永利官网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执行;学校基建工作小组,是学校进行基本建设管理议事机构,具体职责按《yl88858cc永利官网基建工作小组工作细则》执行。
第七条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学校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总务后勤部是学校实施基本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财务部、物资招标采购中心、审计工作部、纪检监察室等相关部门分别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招标采购、审计监督、廉政建设等工作负责。
第三章 校园规划
第八条 学校基本建设应严格遵循校园总体规划方案实施。
第九条 校园规划(含新编和修编,下同)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规范编制。校园规划要保障教学和科研需要,规划建筑面积指标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建标191-2018),体现以人为本、科学合理、功能完善、持续发展和坚持安全、适用、绿色、美观、经济的原则。
第十条 校园规划应当结合学校所在城市规划要求,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机构编制,组织专家进行政策、法律、技术咨询和评估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全面地公开相关信息,采纳吸收师生员工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校园规划应提交学校校园规划委员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报党委常委会会议决策,再按规定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经批复的校园规划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一般不得随意变更。学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需严格执行校园规划,由总务后勤部负责规划报建工程。
第四章 立项决策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应当满足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校园规划、需求合理、资金落实等基本要求,并进行立项前的充分论证。凡涉及“三重一大”的基本建设项目,按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立项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按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不同,分为审批制立项、备案制立项和学校自主立项。
(一)申请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总投资在400万元以下的,按学校内部立项程序进行学校自主立项审批;总投资在400万元以上的(含400万元),按有关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审批制立项。
(二)采用学校自筹资金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总投资在400万元以下的,按学校内部立项程序进行学校自主立项审批;总投资在400万元以上的(含400万元),按有关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备案制立项。
第十五条 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制项目的立项程序:
(一)使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供项目功能定位、使用规划、用房功能和建设需求等,总务后勤部开展项目立项前期调研、论证工作。
(二)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会议决策,审批通过后,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等前期工作。
(三)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常委会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发改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学校自主立项程序:
学校自筹资金投资100万元及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项目,使用部门发起申请、总务后勤部审核,经分管业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根据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议事规则提交会议决策。
因处理突发事件而需实施的特急工程,按有关国家政策、文件处理。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涉及建设地点变化、建设性质或建设内容重大调整、建设规模或投资规模比原批准文件增减幅度超过10%时,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进行立项报批,取得批复后才能组织实施。
第五章 勘察设计与项目报建
第十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报建程序,接受地方政府的监督和管理,严禁“三边工程”。
第十九条 总务后勤部组织勘察单位开展现场钻探工作,地质勘察报告书等成果文件按规定委托具有资质单位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应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开展设计工作,先方案设计,再初步设计,最后施工图设计。要实行限额设计,在批准的投资总额内进行限额初步设计,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内进行限额施工图设计。不得随意压缩合理的设计周期,确保设计文件质量。
第二十一条 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类别广泛征求意见,设计方案经学校校园规划委员会讨论、校长办公会会议和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后,报茂名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初步设计要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方案组织开展。审批制项目的初步设计成果按规定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制项目和学校自主立项项目由学校自行组织评审。初步设计概算要按审查或评审后的初步设计进行编制,审批制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报发改部门审核;备案制项目和学校自主立项项目由学校自行组织审核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审核。初步设计概算超过总投资额10%,需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原审批程序进行重新报批,取得批复后才能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要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初步设计组织开展。施工图成果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单位进行审查。施工图预算应依据已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图纸编制,施工图预算由学校自行组织审定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审定。
第二十四条 总投资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可仅做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预算。
第二十五条 总务后勤部应将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向使用单位进行充分说明和解读,认真征求和听取使用单位的意见。使用单位应对设计文件进行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施工期间一般不得进行使用功能方面的重大变更。如确实需要功能方面的重大变更,需由使用单位提出相应的变更方案,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招标采购与合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招标分工程类招标、货物类招标和服务类招标。
第二十八条 各类招标按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工程类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由总务后勤部主办科室(或委托造价咨询单位)组织编制,基建工程造价科(或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后,由主办科室将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及施工图纸等资料提交物资招标采购中心。
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合理设立暂列金额,避免暂估价。
第三十条 合同的签订与管理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学校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施工合同应优先采用国家合同(示范文本)。通过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解除条件等内容,约定承包范围、质量安全要求、工期、价款及支付方式、变更要求、验收与结算以及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避免合同纠纷。
合同要依据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工程变更的调整方式,工程量清单错漏项的认定方式及处理办法,人工及材料价格大幅度变化所致风险的承担方式,竣工结算款的支付期限等。
第三十二条 在合同履行期间,若重要条款发生变更,应签订补充合同。
第三十三条 在合同履行期间,若因特殊原因需解除合同的,合同双方在沟通协商后,按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第七章 施工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施工管理主要包括对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环境、成本的管理以及与施工相关的组织协调等。总务后勤部负责协调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各方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履行工作职责,督促、检查参建各方落实安全生产机构、安全制度、安全技术措施、文明施工等,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使用者代表制度。使用者代表由项目使用单位指定,对建设项目负配合和监督责任。
第三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应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合理确定工期。总务后勤部按合同约定工期进行工程进度管理。
第三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在正式开工前,报建项目应按要求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总务后勤部应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施工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并对监理单位审查后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批。
第三十八条 总务后勤部应根据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完成建设工程的各项检测工作。
第三十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对确需变更的项目,必须按学校的工程变更程序和审批权限经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条 工程变更(含签证)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保证工程变更(含签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
第四十一条 严格控制工程设计变更或签证,杜绝使用功能方面的重大变更。切实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新增内容等的管理。实在需要发生工程设计变更或签证的,按《总务后勤部基本建设项目变更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施工过程中需要按市场确定价格的工程材料和设备,施工单位报材料和设备的价格,经监理单位(如有)审核,主办科室确认。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由总务后勤部负责编制,经审定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后,严格按审定的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管理。
第四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资金(含工程进度款)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审批与支付。
第四十六条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第九章 竣工验收与保修管理
第四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组织:施工单位负责组织完成自检及整改工作;监理单位(如有)或主办科室负责组织完成预验收及跟踪整改工作;总务后勤部负责组织专项验收及整体竣工验收工作,按照施工合同和施工图纸对工程项目进行认真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以达到基本建设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第四十八条 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制项目,总务后勤部收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要求提供的竣工验收资料后,请示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学校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学校自主立项项目,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后,总务后勤部组织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学校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总务后勤部办理移交手续。未经验收合格的项目,严禁交付使用。
第五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工程保修期、保修范围、质保金的扣除与退还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章 竣工结算
第五十一条 总务后勤部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工程竣工结算书的编制,并对施工单位提交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五十二条 政府财政安排专项建设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由总务后勤部负责组织初审,审核完成后按规定送财政投资审核机构(含财政部门授权主管部门审核机构)审核。学校自筹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由总务后勤部主办科室负责组织初审,基建工程造价科负责组织复审。
第五十三条 工程竣工结算复审完成后,总务后勤部应通知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办理竣工结算款支付。
第十一章 财务决算与资产管理
第五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款等费用结算完成后,总务后勤部应密切配合财务部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五十七条 按规定办理资产入固手续。总务后勤部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并向学校资产设备管理部做好报备入库。
第十二章 信息与档案管理
第五十五条 总务后勤部负责基本建设项目信息的收集、整理、保存和反馈工作。
第五十六条 总务后勤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和茂名市关于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以及工程项目备案要求,整理、汇总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后移交城建档案馆和学校综合档案室归档。
第十三章 代建项目管理
第五十七条 实施代建制的基本建设项目,移交省、市代建局(代建企业)前,按上述办法执行;移交省、市代建局(代建企业)后,按承接代建项目机构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本办法与政府新规有冲突的,以政府新规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总务后勤部承担。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yl88858cc永利官网基建工程管理办法(修订)》(广油〔2021〕62号)同时废止。